1.自生效日(105.01.08)起 報廢(或出口)有減徵貨物稅,如果生效日前報廢就失去資格。
2.報廢車150CC(含)以下、新購買機車CC數不限(領牌車不能申請)。
3.報廢後購買新車須自報廢日起前後六個月內(例如:105年1月8日生效日起實施,105年1月9日報廢,在104年7月10日起後到105年7月8日購買新車)始符合申請條件。
4.報廢車需持有一年以上,出廠4年以上車齡才符合資格。
5.送件需要資料(影本): 1)新車 領牌證登記書、 2)新車 行照、 3)新車 貨物稅完稅單、 4)舊車 行照、 5)舊車 監理機關之車輛異動登記書(加蓋 報廢字樣+持有日期)、 6)舊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機動車回收管制連、 7)戶口名簿影本(如果新舊車主同一人免)、 8)(新車主)存摺封面影本。(1-7 政府要,8 是未來光陽匯款需要)
6. 新舊車主若非同一人則須為二等親 可不同戶籍;公司行號也可申請貨物稅退稅(新舊車主須同公司行號)。
7.消費者資料備齊連同(同意書+申請單)繳寄至本公司聯福車業至國稅局退稅約須100個工作天。
註1 舊車報廢前"務必先驗排氣"
註2 舊車報廢資料 只要影印一份"附上 不用貼" (同意書請於右下角蓋經銷商發票及引擎號碼。)
註3 沒有舊車行照 異動登記書 要在監理站 蓋"車主聯"這三個字的章 或 申請一份車主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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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 █
* 同意書→【點我】 &申請單→【點我】以上 V 欄位必須"車主親簽" 與 所需文件影本浮貼
解壓縮檔→【點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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